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2006〕第 5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2月26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源自中华会计网校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为做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数据统计工作,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资产收入及资产管理有关信息,按照《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财办[2006]5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要求,我们设计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逐户编制《报表》。

  二、《报表》包括资产清查基础表和报表两部分。资产清查基础表是填报资产清查数据的基础表格。

  三、行政事业单位应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在做好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填报。有关填报口径应与年度决算相衔接并协调一致。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按《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及其第1号修改单(GB/T14885-94),逐项、逐台(件)录入固定资产及土地资产卡片,以全面反映单位实物资产状况。在此基础上,录入资产清查基础表,并自动生成资产清查报表和汇总报表。

  五、《报表》封面是为全面检索、分析数据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一系列反映单位属性的标识代码组成。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报表》具体要求进行填报。

  六、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应精心组织落实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各中央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将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结果报告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报表相关数据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分户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应集中掌握本地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的分户数据;并将本地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等材料一并装订成册,连同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报表相关数据),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除向财政部报送资产清查材料外,还应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省汇总,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由各省自行确定。

  七、《报表》金额单位为“元”(人民币)。行政事业单位填报《报表》时,应以“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各中央部门、各地区向财政部报送的汇总报表纸质文件,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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