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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企〔2007〕第 4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3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3月20日
关联知识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源自中华会计网校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二、关于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组织实施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集团的具体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做好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政策宣传工作,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调整、修订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实现顺利转换。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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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4月1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全面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新《通则》)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针对企业贯彻实施新《通则》问题,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对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做出了规定。日前,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原来的职工福利费计提制度有何变化?以前形成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怎么处理?
  答:新《通则》改革了延续几十年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将原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因此,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各类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内)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除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执行以外,企业账面应付福利费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执行新《通则》。即原来开支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先核销应付福利费,待其归零后,再直接列支成本(费用)。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时,结余应当转增资本公积。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应当如何加强职工福利费用的管理?
  答:企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原则,对实际支付的各种职工福利费用进行梳理,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相关费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工福利费用的具体项目、文件依据、具体标准、实施对象和方式、审批权限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投资者审议通过后,严格按制度执行,据实列支相关费用。
  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职工福利和工会经费,项目间不得相互挤占或任意转换。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财务制度有何变化?
  答: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范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新《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进一步明确,“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据此,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限并没有变化,即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只是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原来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分别从劳动保险费和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现在则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以前年度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得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者直接用于年金缴费,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问:企业执行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怎么解决?
  答:各级财政部门、未脱钩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是组织所管理企业实施新《通则》的责任主体。企业执行新《通则》等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中如有问题,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反映,其中,中央企业应当首先向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反映。主管财政机关、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无法解答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向财政部反映。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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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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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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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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