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07〕第 16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确保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执行原来的相关准则、制度、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解释(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因会计政策变更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金融资产等减值准备的,或者由于会计政策的原因导致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计提或补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补提相应的折旧额,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二)对于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所持有的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 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在首次执行日之前采用名义利率法计量相关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量的摊余成本相差较小的,可以不作调整。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资本公积。 对于应当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在首次执行日之前采用名义利率法计量相关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与按照实际利率法计量的摊余成本相差较小的,可以不作调整。

  (三)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为权益法核算,并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  除上述(一)至(三)之外的其他项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 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或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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