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08〕第 11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2月2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2月22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07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规定,现公布《2007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印发之前仍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库区维护基金,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设立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新公布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本通知印发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07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1.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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