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08〕第 27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9日
关联知识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独立学院是否使用财政票据的请示》(陕财办费函字[2008]00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同时,《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明确规定,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学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因此,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均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据此,你厅不宜向独立学院提供财政票据。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五月九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