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8〕第 50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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