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库〔2008〕第 125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2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专项检查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现将专项检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期间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问题

  (一)关于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领取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的问题。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财库[2008]32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格,撰写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除可以到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领取表格或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以外,还可以到当地财政部门拷贝。各级财政部门应向本地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表格电子版。

  (二)关于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和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负责对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和处理。但为了加强对京外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保证重点检查的效果,京外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由当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按照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由省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汇总后及时上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三)关于专项检查期间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为确保专项检查期间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对稳定,从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部将暂停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和确认工作。6月1日前已按规定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的照常办理。

  二、关于专项检查中相关问题的反映和答疑

  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专栏”中开辟问题解答栏目,定期解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专项检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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