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综〔2008〕第 59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8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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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转来《关于申请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及收费明细项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局内部机构反兴奋剂管理职能的调整变化情况,同意你局兴奋剂检测费收费单位由运动医学研究所,变更为运动医学研究所和反兴奋剂中心。上述单位根据《反兴奋剂条例》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颁布的《禁用药物清单》(国际标准)开展尿样检测、血样检测、药物及食品检测、生化分析测试、放免测试、机能评定等兴奋剂检测工作时,向委托方收取兴奋剂检测费。其中,生化分析测试、放免测试、机能评定收费由运动医学研究所负责;尿样检测、血样检测、药物及食品检测收费由反兴奋剂中心负责。

  二、兴奋剂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反兴奋剂中心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换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兴奋剂检测收费缴库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体育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你局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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