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企〔2008〕第 18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9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中国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明确1997—2000年国家碘盐基金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请示》(中盐发[2008]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33号)及修订的《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1]692号)有关规定,同意1997—2000年国家累计安排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国家碘盐基金共计38358.40万元,全部转为你公司国家资本金(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请你公司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附件:1997—2000年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情况表(略)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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