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明确1997—2000年国家碘盐基金为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的请示》(中盐发[2008]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33号)及修订的《国家碘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1]692号)有关规定,同意1997—2000年国家累计安排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国家碘盐基金共计38358.40万元,全部转为你公司国家资本金(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请你公司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附件:1997—2000年生产经营性项目碘盐基金转中盐总公司国家资本金情况表(略)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