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和二00八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驻甘监〔2008〕第 87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3日
关联知识

在甘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近年来,从我办对驻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和检查的情况看,大多数单位都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报账户年检,账户管理得到逐步规范和加强。但也有少数单位账户管理意识薄弱,存在未经审批开立账户、未及时或履行账户备案手续,账户到期不及时撤户或办理延期手续等违规问题。为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长效管理,进一步做好驻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和2008年度年检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和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8]299号)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各单位明确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保持账户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备份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信息以备用。省级主管部门除负责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外,重点应做好本系统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凡是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基层预算单位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备案、撤销等事宜时,一般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初审和汇总后上报我办;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办。省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所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并依据各所属单位审批备案情况及时更新账户信息,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所属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无误。

  (二)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补充规定要求,开立账户前必须经专员办审批审批后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账号发生变更或撤户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做好备案类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备案类相关账户包括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零余额账户等。目前许多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已开设了支付零余额账户,请已开设零余额账户尚未备案的单位,尽快以备案类账户向我办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上报备案时附财政部批复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零余额户的文件复印件,备案帐户电子信息中账户财政代码和批复书批号不填,账户类别为支付零余额账户,用途为财政授权支付。在账户年检时请将各项备案类银行账户与审批类账户一并申报

  (四)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变更和使用期到期有关事宜。

  1、预算单位账户开户银行在发生实际变更时(不含开户行名称变更,实际未变更),应及时以变更后的开户行,按新开户程序向我办提交开户申请报告,对经审核同意变更开户行的账户,单位应在开设新账户后,及时将原账户予以撤销,并填报“银行账户备案表”,履行账户审批和撤户备案手续。

  2、银行账户审批使用期到期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提前向我办提出账户延期申请,延期申请期间,按原使用期执行。对经审核同意延期的账户,中央预算单位在收到我办同意延期审批书3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模块,将该账户的申报备案信息中“账户到期日”修改为我办同意延期日期。账户延期申请报告要写明该账户代码、审批书批号、账户类别、开户行名称、账号等内容,并说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间,附有关证明材料。对经审核不同意延期的账户,中央预算单位应按时撤销并履行相应的销户备案手续。

  二、认真做好2008年度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一)银行账户年检是国家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一项基础管理制度,望在甘各中央预算单位领导能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年检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二)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或本系统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作为财务决算的一项内容进行布置和安排,提前做好账户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对本单位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后办理年检申报。对今年审批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账户、账号和单位有关信息变更未备案的账户、账户使用期限已到期的账户,以及开户行发生变更的账户务必在年底前向我办办理有关备案或销户等手续,为账户年检打好基础。

  (三)各单位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截止到上年12月31日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和备案类账户),以银行账户年检报告形式,并填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有关电子文档报我办。凡是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资料申报,一般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初审和汇总后上报我办;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报送我办。

  (四)切实加强账户年检整改工作。我办年检发现存在不合格账户的单位,在收到年检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撤户等整改手续。我办在2008年度账户年检工作中,将对在2009年6月底前尚未完成整改或不按时执行账户年检的单位,进行通报或开展重点检查。

  三、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单位: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三处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16号国贸写字楼16楼

  联系电话:8477740  8478229   13659316257

  传真:8478229

  电子信箱:jlshen.2008@163.com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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