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云财综[2008]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规定,同意你省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省制定的《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在你省制定《实施细则》的文件依据中,增加《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在《实施细则》中增加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缴程序、预算科目、具体使用范围、预决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内容,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三)将《实施细则》施行日期调整为2007年5月1日。
三、请你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和本文的规定,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从其规定。
此复。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