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桂财综[2007]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同意你区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对你区制定的《广西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你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范围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不宜扩大到你区境内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库容的水库和水电站。
(二)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标准,由代征额的1调整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