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金〔2009〕第 16 号
  • 【法规类别】金融财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9年3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3月2日
关联知识

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经研究,决定在黑龙江等6省区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能力。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不予奖励。涉农贷款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有关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实施。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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