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汇报表清理情况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4〕第 12 号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2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减轻各级分局、银行以及交易主体填报外汇报表的负担,提高外汇报表的利用率,完善我局的外汇报表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类外汇报表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原有各类外汇报表共计124张,此次外汇报表清理后,决定废止外汇报表38张(详见附件1);保留外汇报表86张(详见附件2),其中,《中国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手工操作)季报表》调整为按半年报送。
 
  二、有关外汇报表的制定和管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统计数据归口管理规定》((1996)汇办综字第8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计制度备案情况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101号)规定的精神执行。

  三、对于按照《管理规定》制定的外汇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及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予以公布,各分局可以在网站上查找核对;对于未按照《管理规定》制定的外汇报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报送。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报表(废止部分)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报表(保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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