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适应加入WTO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使国际收支统计手段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满足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改革现有的统计技术和手段,充分利用IT技术是提高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的必由之路。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拟定了《利用IT技术提高国际收支统计质量指导意见》(见附件1)。现将《意见》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接口规范》(见附件2)一同下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加以贯彻。同时,各分局在收到文件后请立即转发所辖外资银行。
附件:
1.利用IT技术提高国际收支统计质量指导意见
2.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接口规范
二OO二年二月九日
附件1:
利用IT技术提高国际收支统计质量指导意见
一、利用IT技术提高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和效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从1996年1月1日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来,外汇局、银行及申报主体等有关各方均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致力于数据质量的不断提高,2001年9月1日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提高使数据在时效性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随着国内外经济发展的世易时移,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手段理应与时俱进。
为与国际接轨,满足宏观经济形势的要求,改革现有的统计技术和手段,充分利用IT技术是提高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的必由之路。
首先,利用IT技术提高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和效率是适应中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收支统计国际惯例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统计的及时、准确与完整对于推动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保证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利用IT技术是提高统计质量、降低统计成本、减轻申报负担、保证质量的根本方法。并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又为利用IT技术改进统计手段奠定了基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国内各银行信息化程度的普遍提高,以及申报主体对信息技术的掌握,为利用IT技术推进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银行业务现状为利用IT技术提高国际收支统计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可能。目前,一些银行已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证实是可行的。
二、国际收支统计网上申报和数据接口转换的指导性意见
利用IT技术的目标是要做到:以包含充足信息的电子数据的直接提取或交换取代数据的人工填制与加工传递,以接近实时数据逐渐取代定期、不定期报送数据。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鼓励采用网上申报和通过数据接口转换的方法进行国际收支信息采集。具体的意见如下:
(一)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传递途径--网上申报(对涉外收入申报的处理)
1.程序
(1)银行从其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中直接将申报通知和申报信息通过网络通知客户(申报主体)。
(2)申报主体根据银行从网上提供的信息和与交易有关的单据在网上将申报单填写准确、完整后,及时通过网络传输给银行。
(3)银行接收到客户网上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自动校验,符合要求的信息通过数据接口传输给外汇局,不合要求的信息退回客户,通知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2.质量要求
(1)及时性
网上申报系统应能够确保银行在收到涉外款项当日将有关信息通知申报主体和外汇局;同时确保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准确、完整的申报信息传输到银行后,银行能够于当日/第二个工作日将申报主体申报的信息传输到外汇局等。
(2)准确性
系统应具有逻辑判断功能,根据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核对。如:收款金额应大于等于现汇金额+结汇金额+其他金额;判断是否填写了交易附言;校验是否有“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交易编码”、“国别”等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要素。
(3)全面性
应能够在银行的业务系统中自动生成有关申报信息,并在系统内设置提醒、警示功能,督促申报主体和银行及时进行申报,通过计算机自动核查等一系列技术措施,提高申报的全面性。
(4)安全性
具有备份功能使数据不会因故障或灾难而丢失;
具有保密功能,保证客户的信息不泄密;
(5)实用性
系统应保证申报主体申报方便,如可提供国际收支申报基本常识、交易编码查询、编码范围和解释以及其他帮助等。
(6)开放性
系统应是开放的和可扩充的,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二)银行与外汇局间的信息传递途径-数据接口转换
数据接口转换指银行自身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与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接口相联结。
1.涉外收入申报的处理
(1)涉外收入统计表信息:
银行收到款项后应及时通过数据接口转换将涉外收入统计表的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2)涉外收入申报单信息:
A.对于已实现网上申报的银行,应通过数据接口转换方式将客户的网上申报信息及时传送至外汇局。
B.对于未实现网上申报的银行:
a.对于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收入,允许银行与申报主体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后进行代理申报,并通过数据接口转换方式将代理申报的信息及时传输至外汇局。银行在进行代理申报时,应根据信用证和托收的有关单证确定交易的性质,而不能预设某一交易编码。
b.对于汇入汇款项下的收入:
对于交易性质比较单一的申报主体的汇入汇款收入:可比照B.a.“ 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收入”的处理方法,允许银行与申报主体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后进行代理申报;此外其他汇入汇款项下的收入:应由申报主体进行申报,银行将申报主体申报的信息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后,将申报信息及时传送至外汇局。
2.对外付款的处理
(1)鼓励银行将对外付款的业务凭证与对外付款申报单合并。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单证合并的统一格式,希望进行对外付款单证合并的银行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将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实现单证合并的银行在过渡期后可取消纸质对外付款申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外],并无需填写、传送对外付款日结单,只需将其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中的信息以申报单的格式通过数据接口转换传送到外汇局。
(2)对于尚未实现对外付款单证合并的银行,仍需按规定填写对外付款日结单,并将日结单信息和客户填写的申报单信息通过数据接口转换传送到外汇局。
三、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原则
1.各分局和银行应根据业务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积极推动数据接口转换及网上申报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2.在进行数据接口转换和网上申报的开发过程中,银行与分局应充分沟通,分局应及时了解开发的进程和情况,并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各银行开发的数据接口转换和网上申报系统应经当地外汇局检验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后,方可投入应用。
3.数据转换工作不能影响现有系统的运行和正常的数据传输及统计质量。
4.各银行总行在改造和开发自身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时,须考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结售汇和外汇帐户等外汇统计监测上的综合需求,进行统筹安排,为最终实行银行自身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与国际收支等统计监测系统的数据接口转换奠定基础。
(二)时间和范围安排
从2002年起,各有关单位应抓紧推进此项工作,争取用1-2年的时间,基本上在省一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局与其直辖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间实现数据接口转换。同时,鼓励业务量大的银行/分局推进网上申报业务的发展。
附件一: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接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