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人员实行注册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1999〕第 356 号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10月25日
关联知识

各在京中资金融机构总行(公司):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进一步提高各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的理论和实际业务操作水平,我局决定在直辖金融机构内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制度》(见附件)。自2000年7月1日起,凡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人员,均应持有我局颁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现将该制度印发你们,请你单位于11月6日前,将本单位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人数报我局国际收支司。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系指参加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国际收支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的各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直辖金融机构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人员实行注册管理。凡从事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试,并取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国际收支统计在宏观经济统计监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熟悉国家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规、规章;

3.熟练掌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对工作认真负责;

4.熟练使用国际收支统计计算机监测系统软件。

第五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法规规定,指导客户正确填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并认真核对检查其内容;

2.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传输上报统计申报数据;

3.配合外汇局核对、核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对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进行催报;

4.妥善保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并按规定将外汇局留存联装订成册,按期报送外汇局;

5.正确使用维护国际收支监测系统计算机及传输设备,及时排除故障。

第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直辖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建立管理档案,并进行考核。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申报员,将予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造成申报数据遗漏、错误的申报员,将相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员资格的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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