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8〕第 69 号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6月18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加强境外个人购汇统计监测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境外个人购汇业务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8日至10月17日(以下称“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具体包括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原兑换未用完人民币兑回两个项目。
    二、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个人结售汇系统“购汇交易”模块中暂设“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和“境外个人原币兑回”两项购汇种类。银行为境外个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应使用“购汇交易”模块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身份证件号”项输入三位的字母国别代码和护照号。
    三、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境外个人购汇比照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累计期间暂定为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
    (二)境外个人购汇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三)境外个人购汇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兑回。
    四、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五、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应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自2008年7月1日起,银行可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查看购汇交易功能,熟悉相关操作,2008年7月8日正式启用。2008年10月17日后,境外个人购汇统计及相关规定将另行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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