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8〕第 123 号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7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给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19113
 
  传真:(010)-68402294
 
  附件: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二、 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并导致系统瘫痪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或在应急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信息,启动本应急预案。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或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系统故障并导致区域性系统瘫痪时,由所在地外汇局发文或以其他方式,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信息中心和综合司(值班室)备案。
 
  三、 外汇局和银行收到启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后,执行以下各应急措施:
 
  (一)在系统故障期间,各银行以手工操作方式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以下简称“账户内结汇或划出)手续。对于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银行应审核企业提供的纸质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其复印件后,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收汇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对于预收货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外汇局可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形式予以核准,银行应审核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核准件后,为企业办理资金结汇或划转;对于无货物报关出口项下的账户内结汇或划出,银行应在审核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邮寄货物清单等凭证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出。银行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二)银行在系统故障期间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时,应做详细的“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登记,并留存六个月备查。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应使用银行和企业的操作员IC卡,按照“结汇/划出未核查台账”的记录,进行事后联网核查,并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冲销企业可收汇额。发现无可收汇额等不能联网核注情况的,银行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接到银行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发现异常收汇的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银行应随时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系统恢复正常后,应立即按照正常业务流程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外汇局应及时督促辖内银行按上述要求办理业务。
 
  (四)银行在系统故障期间为企业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后,应在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结汇或划出情况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留存《收汇说明》及相关单证复印件五年备查。
 
  (五)外汇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就辖内银行执行本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变相利用应急措施不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办理账户内结汇或划出业务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四、外汇局银行收到启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后,执行以下各应急措施:
 
  (一)以手工操作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对于需凭进口报关单到银行办理货到汇款贸易方式付汇的,外汇局登记后为企业办理“真实性审核”类别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留存报关单原件等凭证;对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可在登记后,凭报关单原件办理核销手续,并留存报关单原件。
 
  (二)外汇局在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做详细的“未核查报关单登记台账”。系统恢复正常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关单原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联网核查系统”做核注、结案处理,并按规定将报关单原件返还银行或进口单位。
 
  五、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外汇局、银行应向企业耐心解释,并按本预案规定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国家外汇管理局值班室010-68402255(24小时)68402154(传真)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010-6840249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163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010-8519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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