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4年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4〕第 26 号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4年3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3月8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2003年推广应用以来,运行基本平稳,有效地改进了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根据该系统运行的实际状况和2004年总局确定的外汇管理工作要点,现就2004年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启用系统中的核销单管理模块

  为完善核销单管理,定于2004年4月1日起启用核销单管理模块,同时全国启用按9位阿拉伯数字大排序的纸质核销单(以下简称“新单”)。

  (一)各分局应按半年用单量向总局书面申请所需用新单份数,通过系统内部发单即“向下级局发单”功能模块,逐级进行外汇局内部核销单电子编号的发放。系统将按照份数自动生成每次发放核销单的起始号和终止号,各级外汇局按照对应的号码领取纸质核销单。首次向总局书面申请所需新单份数截止日期为2004年3月26日。

  (二)各分局已申领但未使用的原按分局代码排序编号的出口收汇纸质核销单应继续使用,直至全部库存核销单发放使用完毕。申领新单应提前两个月向总局报告。

  (三)暂不启用系统中向企业发单功能模块,即向企业发单仍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上进行操作。

  (四)各分局应做好新旧编号规则的核销单衔接工作,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发放新单。

  (五)核销单管理模块的具体操作指南见《贸易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实用手册》或从各分局经常项目处邮箱查询。

  二、调整2003年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工作

  由于新旧系统数据切换涉及到出口单位远期收汇备案日期的调整,影响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统计。因此,决定2003年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以当年第三季度考核为准,在原“出口收汇核销系统”中进行数据统计,并将考核统计数据上传总局。考核结果仅作内部参考,不对外公布,但外汇局应做好对企业的通知宣传工作。广东省分局辖区年度考核仍照常进行,考核结果可对外公布。

  三、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备查管理,考虑到核销备查不是核销业务流程的完结,出口单位仍要进一步提供不能如期核销的证明,继续承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义务。因此,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查后,不予出具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请各分局接到通知后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辖内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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