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6〕第 36 号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27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4月13日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对个人购汇政策进行了调整。为配合此项工作,从2006年5月1日起,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将升级到2.0版本。现就此次系统升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汇系统将于2006年4月30日17点停止对外服务,进行系统升级。各分支局及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银行网点应在2006年4月30日17点前停止当天有关个人购汇的一切业务。2006年5月1日上午8:00系统恢复对外服务。
  二、现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说明》(见附件1)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见附件2)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将这些材料在个人购汇系统上发布,各银行用户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直接下载上述升级说明和操作指南。
  三、各分支局用户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门户网—信息中心—共享资料栏目下载新版用户操作手册。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辖支局和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
  联系人:李玲青  电话:68402377
附件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说明
附件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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