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5〕第 3 号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27日
关联知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提高进口付汇核销工作效率,配合《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和《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近日完成了对“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升级和测试工作,并决定于200521日起运行升级后的系统。升级后的系统新增了逾期未核销管理、备查管理、差额核销管理及延期付汇管理等功能模块,较大地提升了现有系统的监管功能。为保证升级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升级后,对原有功能模块的操作方法不变,新增模块的业务操作说明分别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内部信息门户网站(http//100.1.3.84)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网站(http// 100.1.1.3)上公布,外汇局各分支局可从上述网站上下载使用。

  二、系统升级后,新增电子报表五张,即“逾期未核销统计报表”、“延期付汇统计报表”、“备查管理统计报表”、“差额核销统计报表”、“进口付汇简要分析表”。原手工报表“进口付汇未到货余额统计表”和“进口付汇简要分析表”取消,所有新增统计报表与原电子报表按原规定时间一并报送。

  三、外汇局各分支局要认真学习《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和《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操作功能,避免由于系统升级影响进口单位付汇和核销等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升级后的系统运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和经常项目司反馈。

  联系人:朱勇 联系电话:010-68402026

      冯云雪 010-684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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