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08〕第 61 号
  •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第1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网址为http://www.chinaport.gov.cn)自2008年7月14日上线以来,运行平稳。为进一步简化联网核查手续,方便企业、银行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核查系统功能进行了完善,增加了企业通过核查系统提交《出口收汇说明》办理核查业务、银行核注情况的打印及相关查询等功能,并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核查系统提交《出口收汇说明》办理核查业务的相关说明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核查系统向银行提交《出口收汇说明》,银行据此为企业办理联网核查手续。企业通过核查系统提交《出口收汇说明》的,不需再向银行提交纸质《出口收汇说明》及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二)银行受理企业通过核查系统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后,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并核注相应可收汇额,然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相应资金的结汇或划出。
 
  (三)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登记、出口对应的外币现钞收入、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收结汇、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划转及其他经外汇局核准的资金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企业仍需持规定的单证到银行办理。
 
  (四)企业选择到银行柜台现场办理联网核查的,仍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核查系统升级后,取消了来料加工项下先比例内核注、后超比例核注的顺序限制,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进行核注。
 
  三、核查系统升级后,无货物报关单收汇登记类型增加了“境内交货”及“其他”两种类型,企业应据实选择相应类型填写《出口收汇说明》,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出口收汇说明》进行登记。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和操作说明工作,便利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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