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顺利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汇发〔2003〕42号),并根据《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报表报送原则制定了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需填报的有关报表。鉴于该套报表已涵盖了目前银行和分局报送的《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主要内容,为减少分局和银行的工作量,避免重复报送报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可不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各分局也不再向总局经常项目司报送该报表。相关内容通过反洗钱有关报告报送。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