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中韩两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规范境内韩元兑换,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的规定,现就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韩元挂牌兑换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决定办理对客户的韩元挂牌(包括现汇和现钞)兑换业务。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韩元挂牌兑换业务实行备案管理。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须在开展韩元挂牌兑换业务的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于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该项业务的开展情况。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须在开展韩元挂牌兑换业务的同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备案,并于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项业务的开展情况。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挂牌的韩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买卖价,也可与客户面议买卖价格。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