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 137 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3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3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9〕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需上报的材料及审批程序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三、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码问题

  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组成: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各地编码详见附表1);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码;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各类性质编码详见附表2);第六至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最后四位为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识别码。

  四、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跨省执业问题

  税务师事务所跨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必须到业务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地方编码表
  2.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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