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9〕第 2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9年4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4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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