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目标,为确保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并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分年度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北京
|
3.4
|
3.4
|
3.4
|
3.4
|
3.4
|
天津
|
8.2
|
8.4
|
8.4
|
8.4
|
8.4
|
河北
|
10.32
|
10.6
|
10.6
|
10.6
|
10.6
|
河南
|
4.02
|
4.4
|
4.4
|
4.4
|
4.4
|
江苏
|
1.57
|
1.6
|
1.6
|
1.6
|
1.6
|
山东
|
3.92
|
4.5
|
4.5
|
4.5
|
4.5
|
二、6省市应于每年第一个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上缴任务。2008年基金上缴任务应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审计署将对6省市基金征缴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严格监督6省市基金上缴任务完成情况。
三、6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基金筹集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基金筹集任务,完善征缴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审计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