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 177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4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4月7日
关联知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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