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 158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3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3月30日
关联知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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