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 277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7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表式和指标口径

  新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有以下修订和调整:

  (一)将原“(1)卷烟”项目改为“(1)工业卷烟”项目。统计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

  “其中:按5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5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其中:按3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3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三)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各种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编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一)2009年7月编报6月份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时,请各地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编报。

  (二)新报表任务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FTP下发,具体地址为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任务,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

  附件: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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