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第 300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5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7月2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8年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合并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二、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宁波分公司、青岛分公司、二连分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下属齐鲁达州化肥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培训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下属天津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下属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下属南京阀门供应储备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勘探分公司不再作为石化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九、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十、各新设和更名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征收管理。本通知下发之前,2008年新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超过应预缴比例的,就地退还或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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