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第 75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2月2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3月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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