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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1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和业务变更事项)
【法规文号】
海关总署〔2010〕第 11 号
【法规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0年2月2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0年3月3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
进口
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
税率
为12.87%(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
税率
即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2月5日起,对以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
申报
进口
的氨纶,海关按照12.87%的反倾销税
税率
征收反倾销税;对以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
申报
进口
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日本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
税率
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
进口
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2008年第38号和2008年第71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号.tiff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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