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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文号】
财会〔2010〕第 4 号
【法规类别】
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来源】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10年2月8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0年3月1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
农业
厅(局)、民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
农业
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
代理
服务工作,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
代理
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中纪委 财政部
农业
部 民政部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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