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8号(关于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0〕第 18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年3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3月2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规定,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价。上述所称“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包括:(一)新年(1月1日),(二)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5月1日),(五)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不含调休日。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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