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第 97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3月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3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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