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0号)和财政部《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的要求,2010年将对全国财政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为确保验收总结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完成规划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推动财政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我们制定了《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财法[2008]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验收总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方案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