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海关总署此前发布的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执行的海关公告目录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序号
公告编号
文 件 名 称
1
2007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喷气织机和自动络筒机及其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
2007年第54号
海关总署关于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3
2008年第9号
海关总署关于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4
2008年第10号
海关总署关于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5
2008年第15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6
2008年第24号
海关总署关于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7
2008年第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8
2008年第30号
海关总署关于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税收政策的公告
9
2008年第68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大型石化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10
2008年第69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大型煤化工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11
2008年第70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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