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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关于对重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装运管理)
【法规文号】
总署公告〔2010〕第 21 号
【法规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0年3月29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0年4月6日
关联知识
为加强对
进口
固体废物的管理,打击利用
进口
固体废物渠道进行的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固体废物
进口
的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商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决定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以下简称“重点固体废物”)
进口
实施分类装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固体废物不得与
其它
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
二、以集装箱装载的
进口
重点固体废物应按本公告附件《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的分类要求,对A-K类重点固体废物分开装载,必须进行压扎、打捆、
包装
等简单装运前处理,并按规范
申报
的要求逐项
申报
。集装箱内夹杂其他类别重点固体废物的重量占该集装箱货物装载量2%及以下的,不视为混装。
三、
进口
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必须按普通货物
申报
,不允许
申报
为固体废物。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通过验收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
进口
固体废物
加工
管理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园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总署批准后,可以允许区内企业在园区内对上述货物作破坏性处理后以固体废物形式,按规范
申报
的要求逐项
申报
。
四、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本公告附件《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分类装运要求,且未在境外换装
运输
工具直接运抵境内的重点固体废物,
进口
企业应在境外启运地装运前向口岸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由直属海关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上述
进口
重点固体废物须在具备监管条件的口岸现场或园区按类别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
申报
的要求逐项
申报
。
五、除集装箱装载以外散装进境的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进境后须在符合海关监管场所建设条件的口岸现场,在海关监管下按类别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
申报
的要求逐项
申报
。
六、经园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允许区内企业对
进口
不同类别的混装重点固体废物在园区内按类别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
申报
的要求逐项
申报
。
七、对未按上述规定
进口
的重点固体废物,如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嫌疑,
进口
企业可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八、本公告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doc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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