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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法规文号】
总署公告〔2010〕第 22 号
【法规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0年3月30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0年4月6日
关联知识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
保税区
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
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区
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
保税区
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
保税区
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
保税区
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
保税区
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进出口
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
备案
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
加工区
进出境货物
备案
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
保税区
、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
免税
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
保税区
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
保税区
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
保税区
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
保税区
,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
保税区
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
保税区
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
备案
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
保税区
企业不再使用
保税区
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进出区的货物比照监管方式代码“5034”项下进出区货物结转到H账册。在2010年7月1日前以监管方式代码“2025”、“2225”
申报
进区的减
免税
货物,海关仍按原模式监管,不纳入HD账册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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