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0〕第 26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0年4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4月28日
关联知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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