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第 205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5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5月13日
关联知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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