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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文号】
总署公告〔2010〕第 30 号
【法规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来源】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0年5月6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10年5月6日
关联知识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
进口
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
期限
为5年。在征税
期限
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
进口
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
进口
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0年5月10日起,海关对
申报
进口
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
进口
氯丁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
税率
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5号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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