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2010〕第 18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5月6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5月6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本法规取消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要求,本法规第二、三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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