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 【法规文号】公告〔2010〕第 29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2010年5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5月19日
关联知识

  200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的反倾销税率是4%。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2月25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变更登记证明、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韩国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对此发表了评论。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公司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邻苯二甲酸酐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OCI株式会社公司(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产品,适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3%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0年5月1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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