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公告

  • 【法规文号】公告〔2010〕第 33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 【发布日期】2010年6月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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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0月23日发布2009年第6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90221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括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被调查产品名称: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英文名称X-Ray Security Inspection Equipment)
  物理特征: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是采用X光机技术或X射线加速器技术的安全检查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速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采集分系统、机械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检查,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理功能和系统管理功能。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各种安全检查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检查行包、货物、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21910。该税号的描述为: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0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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