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第 348 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0年7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6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税系统部门预算公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要求,掌握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规范预算公开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要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财务部门认真做好数据的核实和提供工作,由政务公开职能部门统一对外公开。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预算信息公开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国税系统作为垂直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其部门预算、决算,由税务总局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格式和表样进行公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扎实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开事项,认真研究公开内容,妥善处理公开有关问题。

  四、夯实基础,完善制度。要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公开手段和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强化预算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建立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职责,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财务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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