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0〕第 71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0年8月1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8月1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三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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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0年9月17日 14:32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批文下发后,对以前年度的数款都可以抵扣吗?
 
 匿名用户   发表于:2010年9月17日 14:33 回复讨论  引用内容 
 
怎么税务局说只能发文向前推三年的可抵扣,再前的就不行了。有没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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