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4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请核定注册计量师项目考核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财函[2009]7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级以上人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
二、同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一、二级注册计量师计量专业项目考核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考生收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
三、上述考务、考试和考核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收取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六、上述考务、考试和考核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分别列第103类04款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和第103类04款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8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