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经贸〔2010〕第 2083 号
  • 【法规类别】会计
  •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9月1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9月1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晚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执行时间。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负总责,要按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对委托收储企业挂牌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质量和数量要严格验收审查,坚决制止和及时纠正企业违规收购行为。各地价格、粮食、农业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三、加强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审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资格的审查和复查。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和农发行贷款资格。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公司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四、规范委托收储企业行为。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要依法统一规范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文本,督促委托收储企业健全粮油收购的各项手续,及时填写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如实报送收购数量、等级、价格等情况;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延伸库点的收购数量、等级、价格的验收和监管,规范企业收储行为;对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要跟踪监测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逐笔进行核查。
  五、加强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发放收购贷款,及时足额保证资金供应。同时,要加大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力度,认真核对收购凭证,根据实际入库进度审核支付贷款,对违反收购质价政策的要坚决停贷。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地方粮食、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在地原则,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督检查责任。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转圈粮”套取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取消企业的政策性粮油收储资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的其他经营者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七、加强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出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有关省(区、市)的相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中晚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中晚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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